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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勞簡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75號 原   告 孫駿憲       田德明       楊雄       黃金城       賈中興       徐樹生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榮裕 被   告 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(固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周崇佐 被   告 周崇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對於私法人之訴訟,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,有公司及分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,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 ,即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另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周 崇佐部分,亦設籍於本院所轄。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 轄之約定,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,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