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75號
原 告 孫駿憲
田德明
楊
乃雄
黃金城
賈中興
徐樹生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蔡榮裕
被 告 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(固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周崇佐
被 告 周崇佐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對於私法人之訴訟,由其
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
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,有公司及
分
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,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
,即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另原告
起訴狀所載被告周
崇佐部分,亦
非設籍於本院所轄。
兩造間既無
合意由本院管
轄之約定,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,原告向
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
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詹駿鴻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
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
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