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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勞簡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78號 原   告 Harmouz Keltoum 訴訟代理人 余信達法扶律師 被   告 康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明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歐元2975元及新臺幣20萬元,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萬6178元【計算式:(歐元2975元×108 年 5 月22日起訴時現金賣出匯率為35.69 元)+新臺幣20萬元=30 萬6178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3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(須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