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
108年度北勞簡字第81號
原 告 柯昱帆
陳雅萍
被 告 彩荷紡織有限公司
兼
法定
代理人 陳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
言
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彩荷紡織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柯昱帆新臺幣貳拾萬陸仟捌佰
肆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
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被告陳泰應於附表一編號一至九所示之應還款日,分別給付原告
柯昱帆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九所示之應還款金額,及各自該編號所
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被告彩荷紡織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陳雅萍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捌
佰肆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被告陳泰應於附表二編號一至九所示之應還款日,分別給付原告
陳雅萍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九所示之應還款金額,及各自該編號所
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
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
㈠被告彩荷紡織有限公司(下稱被告公司)於民國108年2月28
日將原告柯昱帆、陳雅萍
資遣,
惟因被告公司並未支付原告
107年12月至108年2月共計3個月薪資、25個月津貼、
資遣費
、勞保薪資短報損失及未休假補償金額,且自106年9月起,
即未幫原告繳納勞健保及6%之勞工保險退休金,
兩造於108
年2月27日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○號10樓之3達成勞資協
議契約(下稱
系爭協議),被告尚積欠原告柯昱帆、陳雅萍
各206,846元、222,846元,約定由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,將
欠款匯入原告帳戶,每人每月各新臺幣(下同)25,000元,
並約定108年3月31日為第一期付款日,爾後各期則以每個月
的最後一天為付款日,直到所有欠款付完為止,惟被告於第
一期付款日
迄今,均未履行協議,且經多次聯繫,亦無任何
作為,被告已無誠信,原告身心煎熬,故請求被告應一次性
償還所有欠款,
爰依法提起
本件訴訟。
㈡
並聲明:
1.被告應給付原告柯昱帆206,846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2.被告應給付原告陳雅萍222,846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原告主張
上開事實,
業據其提出勞資協議契約書為證(見本
院卷第13、15頁),被告僅陳述:同意原告請求,但因公司
資金困難,希望能從10月1日起
分期給付原告各1萬元到清償
完畢為止等語,
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。
三、按因清償債務而對於
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,除當事人另有意
思表示外,若新
債務不履行時,其舊債務仍不消滅,
民法第
320條定有明文。且必
債務人不履行新債務時,
債權人始得
請求其履行舊債務,此觀民法第320條規定自明。換言之,
債權人欲請求履行舊債務,須以債務人不履行新債務為前提
要件(最高法院85年度
台上字第387號
裁判意旨
參照)。本
件依系爭協議第6條約定:「甲方(即被告公司)答應從民
國108年3月31日起,每月31號前(如遇國定假日,遇國定假
日將順延)支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整給乙方(即原告),至
所欠款項全額付清止,預計於民國108年11月30日前全額付
清。以上協議於
誠信原則下簽定,在甲方已支付完上述五項
款項之後,此協議視同達成合解(應係「和解」),爾後,
甲、乙雙方皆不得對乙方受僱於甲方之勞動
期間內所發生之
事由,對
彼此有其它請求,或是不利於甲乙雙方之行為,相
關之權利義務亦隨同消滅」可知,原告與被告公司就
渠等間
勞動契約所生債務,另簽訂系爭協議,並載明系爭協議履行
後,
渠等因勞動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消滅。本件被告並未依
系爭協議履行,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公司履行舊債務(即因勞
動契約所生之債務)。又被告並不否認積欠原告柯昱帆、陳
雅萍工資等金額各為206,846元、222,846元,故原告請求被
告公司各給付206,846元、222,846元,
核屬有據。另原告係
受僱於被告公司,被告陳泰僅為公司負責人,其與原告間並
無勞動契約關係,其固簽訂系爭協議,擔任被告公司之連帶
保證人(即系爭協議之丙方),同意依系爭協議內容與主債
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,惟依上述協議內容可知,被告陳泰與
原告係協議分期給付,兩造並未約定加速條款(即一期未履
行視為全部到期),故原告主張被告陳泰應一次性償還所有
欠款,
尚非有據。
四、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
;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
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,其經債權人
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
督促程序送達
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
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
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
遲延利息,但
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,民法第229條第1項、第
2項、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
未經約定,亦無
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,民法第
203條亦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被告公司履行舊債務(即依原
勞動契約關係)各給付原告柯昱帆、陳雅萍206,846元、222
,846元,屬給付有確定期限,並已屆期,原告請求加計自起
訴狀繕本送達翌日(即108年4月26日)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5%計算之利息,核屬有據。另被告陳泰原應依如附表一
、二所示之日期給付原告,惟部分給付尚未屆期,依上述說
明,應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。故就已屆期部分,原告
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(即108年4月26日)起算法定遲
延利息,應以此計算利息;惟未屆期部分,應均自期限屆滿
時起計算遲延利息(利息起算日詳如附表一、二所示),並
按年息5%計算利息。
五、從而,原告柯昱帆、陳雅萍請求被告彩荷紡織有限公司各給
付206,846元、222,846元,及均自108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;並請求被告陳泰分別於附表一
、二編號1至9所示之應還款日,分別給付原告柯昱帆、陳雅
萍如附表一、二編號1至9所示之應還款金額,及各自該編號
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
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逾此部分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
回。
六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,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
適用
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
規定,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本件訴訟費用額
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上訴狀。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)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陳怡如
計 算 書
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4,630元
合 計 4,630元
附表一(原告柯昱帆部分)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應還款日 │應還款金額│利息起算日 │
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8年3月31日 │25,000元 │108年4月26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108年4月30日 │25,000元 │108年5月1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108年5月31日 │25,000元 │108年6月1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108年6月30日 │25,000元 │108年7月1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108年7月31日 │25,000元 │108年8月1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108年8月31日 │25,000元 │108年9月1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108年9月30日 │25,000元 │108年10月1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 │108年10月31日 │25,000元 │108年11月1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9 │108年11月30日 │ 6,846元 │108年12月1日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計206,846元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(原告陳雅萍部分)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應還款日 │應還款金額│利息起算日 │
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8年3月31日 │25,000元 │108年4月26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108年4月30日 │25,000元 │108年5月1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108年5月31日 │25,000元 │108年6月1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108年6月30日 │25,000元 │108年7月1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108年7月31日 │25,000元 │108年8月1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108年8月31日 │25,000元 │108年9月1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108年9月30日 │25,000元 │108年10月1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 │108年10月31日 │25,000元 │108年11月1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9 │108年11月30日 │22,846元 │108年12月1日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計222,846元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