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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勞簡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報酬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福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旌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報 酬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7 萬938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