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耀志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台灣離岸風場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29萬8889元,第二審
裁判費15萬3960元,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,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69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