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司補字第 14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1405號 聲 請 人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ILIP LIN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損害賠 償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,如逾 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 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 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 上者,徵收五千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美金115,567.17元,依本件收文日民 國108 年9 月6 日之美金即期匯率1:31.515計算,折算新臺 幣為3,642,099 元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,000 元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聲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