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1405號
聲 請 人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PHILIP LIN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中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
損害賠
償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,如
逾
期不補正,即
駁回聲請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
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
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
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
上者,徵收五千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查
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美金115,567.17元,依本件收文日民
國108 年9 月6 日之美金即期匯率1:31.515計算,折算新臺
幣為3,642,099 元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,000 元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聲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
臺北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