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司補字第 14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1452號 聲 請 人 合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柔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價額, 並按調解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暨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資料到院 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 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 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 上者,徵收五千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,而其係基於合建關係 ,請求相對人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登記,其調解標的價額 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惟聲請人未於聲請狀上載明調 解標的價額,亦未提出相關文件,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 價額,並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21 條第1 項之規定,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,逾期 不補正者,即駁回本件聲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序號│應補正事項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 ○○○○ ○號土地之最新│ │ │第一類登記謄本(全部)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│ │ │登記謄本(全部)及房屋稅籍證明書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