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1452號
聲 請 人 合富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柔君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正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
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陳報
本件調解標的價額,
並
按調解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
暨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資料到院
,如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
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
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
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
上者,徵收五千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,而其係基於合建關係
,請求相對人移轉
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登記,其調解標的價額
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
惟聲請人未於
聲請狀上載明調
解標的價額,亦未提出相關文件,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
價額,並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121 條第1 項之規定,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,逾期
不補正者,即駁回本件聲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
臺北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序號│應補正事項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 ○○○○ ○號土地之最新│
│ │第一類登記謄本(全部)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│
│ │登記謄本(全部)及房屋稅籍證明書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