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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司補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承攬契約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何鷹魁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宇強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承攬契約糾紛 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, 並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 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 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 上者,徵收五千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,且未於聲請狀上載明 調解標的金額,至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,並據以裁定 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,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 定,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,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 本件聲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