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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司補字第 21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2129號 聲 請 人 國王車訊謀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證仰 代 理 人 蔡炳楠律師       黃敏綺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欣麒創意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相對人欣麒創意有限公司 之實際編輯網站員工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字號,並提出 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此部 分聲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,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 、國民身分證號碼,為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及 第2 項明定。 二、查聲請人聲請調解,以「欣麒創意有限公司之實際編輯網站 員工」為相對人,而未提出該相對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 身分證字號,致難以確定該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,逾期未為,即駁回對相對人欣麒創意有限公司之 實際編輯網站員工之聲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