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2129號
聲 請 人 國王車
訊謀體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證仰
代 理 人 蔡炳楠
律師
黃敏綺律師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欣麒創意有限公司等間聲請
損害賠償調解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相對人欣麒創意有限公司
之實際編輯網站員工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字號,並提出
其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如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此部
分聲請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
當事人之姓名,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
、國民身分證號碼,為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及
第2 項明定。
二、查聲請人聲請調解,以「欣麒創意有限公司之實際編輯網站
員工」為相對人,而未提出該相對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
身分證字號,致難以確定該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
日內補正,逾期未為,即駁回對相對人欣麒創意有限公司之
實際編輯網站員工之聲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
臺北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