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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司補字第 22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減少報酬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2210號 聲 請 人 沃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良 代 理 人 陳鳳暘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台灣怡海雲端服務有限公司間減少報酬等聲 請調解事件,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(下同)866,250元,應繳納聲請費1,000元。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