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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司補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申請土地合建事宜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謝榮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笠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申請土地合建 事宜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或 價額、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,並按調解標的金額或 價額補繳聲請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 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 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 上者,徵收五千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。次按調解之聲明,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 情形,同法第405 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聲請人聲請調解,未繳納聲請費,且未表明調解標的金額 或價額,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,並據以裁定命聲請 人補繳聲請費;又聲請人未陳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 議之情形,致本院無法認定本件有無調解之必要,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,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 示,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本件聲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