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1542號
聲 請 人 彩之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袁樂川
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
法定代理人 王英偉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
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、第28條第1 項
分別定有明文。
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
準用之,同法第405 條
第3 項亦規定甚明。
二、查依
聲請人之調解意旨,本件係因
兩造間財物採購契約所生
爭議,而兩造所訂立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財物採購契約
書第18條第5 款約定:「本契約以中華民國
法律為準據法,
並以機關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」
是兩造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依
首揭
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
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
臺北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