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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司調字第 16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定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1626號 聲 請 人 張茂炎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英莩留學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 定金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經其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聲 請調解狀,並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 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,為同法第15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前段所明定。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,同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聲請人聲請調解,僅提出民事聲請調解狀影本,而未提出 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聲請調解狀正本;且相對人為法 人,而上開書狀未記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正,逾期未為,即駁回本件聲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