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226號
聲 請 人 紅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雲秀
相 對 人 景榮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 定
代 理 人 廖運雍
相 對 人 吳張桂鳳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
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、第28條第1 項
分別定有明文。
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
準用之,同法第405 條
第3 項亦規定甚明。
二、查本件依
兩造所訂立之
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8 條第3 款約定
:「本契約涉訟時,雙方同意以不動產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
管轄法院。」而本件不動產係坐落桃園市中壢區,是兩造合
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依
首揭規定,自
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
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
臺北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