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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司調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紅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雲秀 相 對 人 景榮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運雍 相 對 人 吳張桂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、第28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。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,同法第405 條 第3 項亦規定甚明。 二、查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8 條第3 款約定 :「本契約涉訟時,雙方同意以不動產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。」而本件不動產係坐落桃園市中壢區,是兩造合 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依首揭規定,自 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