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315號
聲 請 人 何鷹魁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宇強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
承攬契約糾紛
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應繳納聲請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
程式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聲請人提出
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
月13日以108 年度北司補字第195 號民事裁定命其於裁定送
達後7 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,
此有送達證書
可稽。
詎聲請人逾期
迄未補正,有收文資料查
詢證明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
可憑,依
首揭規定,其聲請自
非
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
臺北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