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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司調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承攬契約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何鷹魁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宇強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承攬契約糾紛 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應繳納聲請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 月13日以108 年度北司補字第195 號民事裁定命其於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, 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逾期未補正,有收文資料查 詢證明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憑,依首揭規定,其聲請自 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