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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司調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申請土地合建事宜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謝榮銓 相 對 人 笠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震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申請土地合建事宜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 回,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,請求相對人可以聊解聲請人坐落桃園 市○○區○○○段684 、1262、1263、1263-1、1265-10 、 1266地號等土地合建事宜等語。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0 日以北院隆民忠108 年北司調字第374 號函將聲請調解狀繕 本轉知相對人,請相對人於文到7 日內具狀表示有無調解意 願,如逾期未表示,即認無調解意願,上開函文已於同年月 25日合法送達相對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。惟相對人逾期 迄未具狀表示,有收文資料查詢證明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 稽,足認相對人無調解意願。職是,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,依首揭規定,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