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374號
聲 請 人 謝榮銓
相 對 人 笠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震智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申請土地合建事宜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依
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
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
回,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,請求相對人可以聊解聲請人坐落桃園
市○○區○○○段684 、1262、1263、1263-1、1265-10 、
1266地號等土地合建事宜等語。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0
日以北院隆民忠108 年北司調字第374 號函將聲請調解狀
繕
本轉知相對人,請相對人於文到7 日內具狀表示有無調解意
願,如逾期未表示,即認無調解意願,
上開函文已於同年月
25日合法送達相對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憑。
惟相對人逾期
迄未具狀表示,有收文資料查詢證明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
可
稽,足認相對人無調解意願。職是,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
,依
首揭規定,
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
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
臺北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