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司調字第 5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新高清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確認僱 傭關係存在等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 回,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,請求(一)確認相對人張銀之與新高 清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新高清潔公司)僱傭關係存在 ;(二)新高清潔公司應依本院108 年司執甲字第26847 號 扣 押命令,自民國108 年3 月21起將張銀之每月得領取之 薪獎報酬三分之一(高於新臺幣19,896元部分之金額)(下 稱系爭薪資債權),於聲請人之債權範圍內移轉予聲請人等 語。經查系爭薪資債權經本院於108 年3 月21日以北院忠10 8 司執甲字第26847 號執行命令予以扣押,有該執行命令在 卷可憑該扣押命令僅生扣押系爭薪資債權之效力,並無 將該債權移轉予執行債權人即聲請人之效力。況該執行命令 業遭新高清潔公司以張銀之其員工,無從扣押等由聲明異 議,有第三人陳報扣押薪資債權或聲明異議可參,足認執 行法院並未就系爭薪資債權核發移轉命令,則聲請人上開請 求之法律關係顯然須由法院裁判確認、創設、形成,非兩造 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,係屬確認形成判決, 應認不能調解,揆諸首揭規定,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