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08年度北國貿簡字第1號
原 告 HARVEST SPREAD PAPER CO.,LTD.
被 告 纖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
宋穎玟律師
被 告 戴美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被告戴美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伍佰零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被告戴美玉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伍佰零壹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玉雪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
上訴狀,並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
計 算 書:
項 目 金額(新臺幣)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2,760元
合 計 2,76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