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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國貿簡字第 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08年度北國貿簡字第1號
原      告  HARVEST SPREAD PAPER CO.,LTD.
法定代理人  TEAV AN 
訴訟代理人  陳祈嘉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纖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  陳明澤 
訴訟代理人  陳威駿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宋穎玟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戴美玉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戴美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伍佰零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戴美玉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被告戴美玉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伍佰零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玉雪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黎諭
計   算   書:
項    目      金額(新臺幣)  備  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   2,760元
合    計      2,76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