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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國貿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北國貿簡字第2號 原   告 Bellezza Capelli Pte. Ltd 法定代理人 Alvin Tay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      李志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德君律師 上列原告Bellezza Capelli Pte . Ltd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 聲請對被告髮瑪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歐元玖仟壹佰零玖元壹角陸分,折合新臺幣參 拾貳萬肆仟壹佰玖拾伍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,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 零參拾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