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11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學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小字第1128號 原   告 零點三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芬 被   告 韋耀婷 訴訟代理人 林燕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學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九日上午十一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