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1128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韋耀婷
訴訟
代理人 林燕燕
上列
上訴人韋耀婷與被上訴人零點三音樂有限公司間給付學費等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
上訴,
惟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柒
仟貳佰伍拾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 之32第2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號
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