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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11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學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小字第1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韋耀婷 訴訟代理人 林燕燕 上列上訴人韋耀婷與被上訴人零點三音樂有限公司間給付學費等 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柒 仟貳佰伍拾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之32第2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號 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