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08年度北小字第1285號
原 告 康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馬志賢
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
被 告 信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庭楙
上列
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1285號給付租金等事件,於中華民
國108年 5月 7日下午 3時15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
席人員如下:
法 官 詹駿鴻
書記官 翁挺育
通 譯 楊景雄
朗讀
案由。
法官朗讀
主文: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9,549元,及自民國108 年2 月20日
起至清償日止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
訴訟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
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9,549元供
擔保得免為
假執行。
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:
一、被告與原告前手就
起訴狀所示複印機成立
租賃契約,原告於
2016 年6月1 日取得
本件出租
人權利,但被告尚欠2018年1
月至12月租金及超印費用新台幣39,549元,計算方式如本院
卷第7 頁。
經查原告主張已經提出本件合約及電子發票為證
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,並判決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書記官 翁挺育
法 官 詹駿鴻
上列筆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
上訴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)。
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
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