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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1285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等
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小字第1285號   原   告 康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馬志賢  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  被   告 信盈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郭庭楙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1285號給付租金等事件,於中華民 國108年 5月 7日下午 3時15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 席人員如下:   法 官 詹駿鴻   書記官 翁挺育  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。 法官朗讀主文: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9,549元,及自民國108 年2 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9,549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。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: 一、被告與原告前手就起訴狀所示複印機成立租賃契約,原告於 2016 年6月1 日取得本件出租人權利,但被告尚欠2018年1 月至12月租金及超印費用新台幣39,549元,計算方式如本院 卷第7 頁。經查原告主張已經提出本件合約及電子發票為證 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,並判決如主文所示。 二、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