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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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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13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小字第1310號 原   告 上鶴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泰山 訴訟代理人 江可迪 被   告 漢神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義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裁定業於108 年1月1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原告逾期迄未 補繳裁判費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,其訴自非合法, 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 段○○○ 巷○ 號)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