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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14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小字第1416號 原   告 清華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張品鳳 訴訟代理人 陳名揚 被   告 順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設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巷00弄0號3樓, 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英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