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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18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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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小字第1859號 原   告 域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志城 被   告 多璞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瑤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,原告曾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 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,應以該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 ,83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