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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18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小字第1874號 原   告 萬順設計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倩碧 訴訟代理人 廖凡雅       方士誠 被   告 文生美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1樓,有 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 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