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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225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  108年度北小字第2258號 原   告 東順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道 訴訟代理人 蘇正升 被   告 陳蔡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 9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伍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事項: 一、本件依被告陳蔡郎與原告東順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營業小客 車租賃合約書(下稱系爭租約)第13條,雙方合意以本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,本院自有管轄 權,合先敘明。 二、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,得依到場當事人之 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,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聲請由 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事項: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6 年11月2 日向原告承租車號000- 00號計程車,簽訂系爭租約,約定每日租金新臺幣(下同) 550 元,被告最遲每7 日應繳納車租乙次予原告。詎被告自 106 年11月22日起即未繳付,並迄至106 年12月24日方將上 開計程車歸還,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33日租 金合計18,150元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18,150元,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 %計算之利息 。 二、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。 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 ㈠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,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 在受命法官、受託法官前自認者,無庸舉證;又當事人對於 他造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,視同自認;簡易 訴訟程序,除本章別有規定外,仍適用第1 章通常訴訟程序 之規定;又第436 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 第279 條第1 項、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、第436 條第 2 項、第436 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主張上開事 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租約、繳款記錄等件為證 。而被告已收受本案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及起訴狀繕本,對於 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其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,依法視同自認,應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 ㈡末按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 人得請求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 責任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 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,民法 第233 條第1 項、第2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,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,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4 月16日(見本院卷 第23頁)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 %計算之利息,併應准許 。 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契約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18,150元, 及自108 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 %計算之利息 ,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 五、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、第3 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、變賣 前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按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,應確定其費用額,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9定有明文,爰依後附計算書確定本件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 合 計 1,000元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