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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契約尾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小字第226號 原   告 緻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力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平安夜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契約尾款 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6 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, 提起上訴到院,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 費。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7 萬元,應繳上訴之 裁判費1,5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 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 (臺北市○○路○○○ 號)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納,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寶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