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26號
原 告 緻和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白力予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台灣平安夜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契約尾款
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6 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,
提起上訴到院,應
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
裁判
費。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7 萬元,應繳上訴之
裁判費1,5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
準用第44
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
(臺北市○○路○○○ 號)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納,即
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鄧德倩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曾寶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