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26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黃浣青
上列
上訴人黃浣青與被上訴人菁英雲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設
臺北市私立菁英國際語文短期補習班公館分班間返還補習費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,
惟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柒仟貳
佰捌拾陸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 之32第2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號)
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