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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22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補習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小字第22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浣青 上列上訴人黃浣青與被上訴人菁英雲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設 臺北市私立菁英國際語文短期補習班公館分班間返還補習費事件 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,惟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柒仟貳 佰捌拾陸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之32第2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號) 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