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347號
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明宏
訴訟代理人 林宛柔
被 告 前瞻投資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妤君
訴訟代理人 傅順轅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
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,依
兩造所訂立保全服務契
約書第25條:「就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事項,如經涉訟,
雙方合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…」(見本院
司促卷第29頁),依
首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
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
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路○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曾寶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