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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23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小字第2347號 原  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訴訟代理人 林宛柔 被   告 前瞻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妤君 訴訟代理人 傅順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,依兩造所訂立保全服務契 約書第25條:「就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事項,如經涉訟, 雙方合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…」(見本院 司促卷第29頁),依首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 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 ○路○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曾寶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