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481號
原 告 劉世榮
被 告 聖雄交通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宗憙
訴訟代理人 江佩欣
黃依萍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
四時五分,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