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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29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小字第29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威晶影像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蔡俊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 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如數繳納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月  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1  月  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