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99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威晶影像工作室
法定
代理人 蔡俊偉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
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逕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如數繳納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詹駿鴻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