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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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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34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小字第3436號 原   告 高翊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高銘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慶耀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 萬 4861元,應繳裁判費1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,尚應補繳500 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,如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