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38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旅遊費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小字第380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何牧珉 上列抗告人相對人大祥旅行社有限公司、社團法人臺北市兩岸 人民交流服務協會、新中華兒女學會間請求返還旅遊費用等事件 ,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,未繳納 抗告裁判費,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,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如 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錫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