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999號
原 告 珅灃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嚴元駿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新加坡商誠蜂有限
公司台灣
分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
台灣分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參拾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
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
繳新台幣伍佰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如
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文衍正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高秋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