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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39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小字第3999號 原   告 珅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元駿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新加坡商誠蜂有限   公司台灣分公司支付命令被告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   台灣分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二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參拾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  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   繳新台幣伍佰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如  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