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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40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小字第4060號 原   告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元 訴訟代理人 鞠逸慧 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被告威力運通有限公司  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 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,593元,應繳裁判費   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   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(10048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英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