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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40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小字第4060號 原   告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元 訴訟代理人 鞠逸慧 被   告 威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先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 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 1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 108年9月23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原告逾期 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英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