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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42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小字第4224號 原   告 台南椅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金湖 被   告 瀚龍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依兩造所訂立契約第10條第5項,約定花蓮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(本院卷第11頁)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規定,原告應受該約定的拘束,並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管轄,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容有誤會,應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