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224號
原 告 台南椅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顏金湖
被 告 瀚龍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政宏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依
兩造所訂立契約第10條第5項,約定花蓮地方法院為
第一審管轄法院(本院卷第11頁)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
1項規定,原告應受該約定的
拘束,並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
院管轄,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容有誤會,應依職
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詹駿鴻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
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