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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425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小字第425號   原   告 萬事盛交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呂學道   訴訟代理人 蘇正升   被   告 李正強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425號給付租金事件,於中華民國10 8 年3 月5 日下午3 時12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 人員如下:   法 官 詹駿鴻   書記官 翁挺育  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。 法官朗讀主文: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6,250元,及自民國107 年12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6,25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。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: 一、被告於民國104 年10月2 日向原告承租167N8 計程車,並定 有租賃契約,但被告自107 年1 月17日起即違約,計至107 年5 月21日原告自行尋獲本件計程車止,被告尚欠新台幣86 ,250元(經被告事後確認),本院認依兩造之租賃契約、被 告確認未付租金之帳卡(本院卷第15、19頁),原告本件主 張為有理由,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 二、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