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08年度北小字第425號
原 告 萬事盛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學道
訴訟代理人 蘇正升
被 告 李正強
上列
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425號給付租金事件,於中華民國10
8 年3 月5 日下午3 時12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
人員如下:
法 官 詹駿鴻
書記官 翁挺育
通 譯 楊景雄
朗讀
案由。
法官朗讀
主文: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6,250元,及自民國107 年12月31日
起至清償日止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
訴訟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
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6,250元供
擔保
得免為假執行。
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:
一、被告於民國104 年10月2 日向原告承租167N8 計程車,並定
有
租賃契約,但被告自107 年1 月17日起即違約,計至107
年5 月21日原告自行尋獲
本件計程車止,被告尚欠新台幣86
,250元(經被告事後確認),本院認依
兩造之租賃契約、被
告確認未付租金之帳卡(本院卷第15、19頁),原告本件主
張為有理由,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
二、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書記官 翁挺育
法 官 詹駿鴻
上列筆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
上訴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)。
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