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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449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  108年度北小字第4496號 原   告 八達通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春綢 訴訟代理人 趙一駿 被   告 魏智勇(原姓名魏溥賢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1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6 年8 月間任職於原告公司,擔任 司機,惟被告於任職期間,不僅多次將原告所交付被告駕駛 之車號000-00號遊覽車輛(下稱原告車輛)撞致毀損,更於 106 年8 月25日因被告違法酒駕肇事,致原告車輛及訴外人 吳建福所有、吳建國駕駛之車號000-0000號車輛(下稱第三 人車輛)造成毀損,嗣經被告簽立切結書,允諾由原告針對 原告車輛先行維修,並先代為賠付第三人車輛維修費用後, 再由被告給付相關費用予原告,惟被告迄今仍未給付任何賠 償費用,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(下同)92,4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。 三、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; 汽車、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,在使用中加損 害於他人者,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;第1 項情形, 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,以代回復原狀;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,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,有求償權,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91 條之2 前段、第213 條第 3 項、第188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 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切結書、估價單、收據、和解書 、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等為憑(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29頁 、第37頁、第41頁)。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 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1 項規定 ,視同自認,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,堪認原告主張為真 實。從而,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 示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;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; 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 ,民法第229 條第2 項、第233 條第1 項前 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債,自屬無確定期限者,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,則依前揭 法律規定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(108 年 10月27日;見本院卷第85頁)之翌日即108 年10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5%計算之遲延利息,於法自屬有據。 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2,400元,及自108 年10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 許。 六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,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,適用同 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,得免 為假執行。 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本件訴訟費用額 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: 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,000 元 合 計 1,000 元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: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: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條第2 項: 第438 條至第445 條、第448 條至第450 條、第454 條、第 455 條、第459 條、第462 條、第463 條、第468 條、第46 9 條第1 款至第5 款、第471 條至第473 條及第475 條第 1 項之規定,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。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