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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45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勞務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小字第4541號 原   告 鴻盛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芝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冠利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務費事件,原告 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伍佰元。然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陸萬參仟陸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,扣除前繳 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伍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 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易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