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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4823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小字第4823號   原   告 巨思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  訴訟代理人 劉旭芬   被   告 區塊家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楊雲傑         (未到)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4823號給付租金事件,於中華民國1 08年12月3 日下午4 時35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 人員如下:   法 官 詹駿鴻   書記官 翁挺育  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。 法官朗讀主文: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,400元,及自民國108 年11月9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0,4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。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: 一、兩造於民國108 年2 月20日簽訂契約,約定租金為新台幣 50,400元,但被告未依約給付租金等情,已經原告提出廣告 委刊單及存證信函等為證,形式審查相符,可以採取,應判 決如主文第一項。 二、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