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8年度北小字第494號
原 告 中央消防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弘凱
被 告 成鼎電工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思樺
上列
當事人間108 年度北小字第494 號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於中
華民國108年4月15日
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: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
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
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:
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力菁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
庭提出
上訴狀(應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);如委任
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黎
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