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49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小字第494號 原   告 中央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弘凱 被   告 成鼎電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思樺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北小字第494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於中 華民國108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: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 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要領: 略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(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;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