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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51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課程費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小字第5103號 原   告 陳叡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仕強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課程費用事 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 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楊婷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