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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51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小字第5119號 原   告 義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依婷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鬼點子國際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 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 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3,000元,應繳裁判    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    繳500 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