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140號
原 告 全家租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麗君
被 告 永乘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怡全
訴訟代理人 林德維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
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原告全家租車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
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 日以108 年度北補字第1617號裁定命
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108 年9 月6 日
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
受僱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。
而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
附卷可稽,其
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
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(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路○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