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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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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51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小字第5185號 原   告 商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梅芳 被   告 林登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15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3段8巷與大龍街口 處,騎乘車號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撞損原告所有之車 輛。經查,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點即侵權行為地與被告住所 地皆係在臺北市大同區,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等件在卷 可稽,依上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英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