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08年度北小字第528號
原 告 隆安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秀菊
原 告 陳建成
共同
訴訟代理人 曾健智
被 告 林添福
上列
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528號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於中
華民國108 年3 月11日上午10時2 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
決,出席人員如下:
法 官 詹駿鴻
書記官 翁挺育
通 譯 楊景雄
朗讀
案由。
法官朗讀
主文: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隆安交通有限公司新台幣8,100 元,及自民
國108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陳建成新台幣4,458 元,及自民國108 年1
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原告隆安交通有限公司其餘之訴
駁回。
四、
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五、本判決第一項、第二項得
假執行,但被告如分別以新台幣8,
100元、新台幣4,458元供
擔保得免為假執行。
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:
一、被告於民國107 年3 月15日在台北市○○路○段○○○ 巷○○○
弄近松仁路旁違規迴車致原告隆安交通有限公司受有車號00
00000 車體損害新台幣10500 元,租用該車營業之原告陳建
成受有三日無法營業之營業損失新台幣4,458 元。本院依交
通事故現場圖認被告應負全部之過失侵權責任,經扣除車體
折舊後,判決如主文第一項、第二項所示,並駁回未折舊之
請求部分,如主文第三項。
二、就原告勝訴部分,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
主文第五項所示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四項所示。
四、原告當庭
捨棄上訴權。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書記官 翁挺育
法 官 詹駿鴻
上列筆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)。
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