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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528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小字第528號   原   告 隆安交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蘇秀菊   原   告 陳建成  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健智   被   告 林添福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52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於中 華民國108 年3 月11日上午10時2 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,出席人員如下:   法 官 詹駿鴻   書記官 翁挺育  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。 法官朗讀主文: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隆安交通有限公司新台幣8,100 元,及自民 國108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陳建成新台幣4,458 元,及自民國108 年1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原告隆安交通有限公司其餘之訴駁回。 四、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。 五、本判決第一項、第二項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分別以新台幣8, 100元、新台幣4,458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。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: 一、被告於民國107 年3 月15日在台北市○○路○段○○○ 巷○○○ 弄近松仁路旁違規迴車致原告隆安交通有限公司受有車號00 00000 車體損害新台幣10500 元,租用該車營業之原告陳建 成受有三日無法營業之營業損失新台幣4,458 元。本院依交 通事故現場圖認被告應負全部之過失侵權責任,經扣除車體 折舊後,判決如主文第一項、第二項所示,並駁回未折舊之 請求部分,如主文第三項。 二、就原告勝訴部分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五項所示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四項所示。 四、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