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288號
原 告 豐源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學道
訴訟代理人 蘇正升
被 告 蘇智璿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訴訟,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
院管轄;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,於其預定
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,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
轄法院時,不
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。民事訴訟
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、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及第四百三十六條
之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蘇智璿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五樓,有被告
戶籍謄本附卷
可稽,被告住所
非屬本院轄區,又本件為
小額
訴訟,依
前揭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前段規定,不
適用
合意管轄,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,本件
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
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文衍正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
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高秋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