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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52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小字第5288號 原   告 豐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道 訴訟代理人 蘇正升 被   告 蘇智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;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,於其預定 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,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時,不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。民事訴訟 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、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及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蘇智璿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五樓,有被告 戶籍謄本附卷可稽,被告住所屬本院轄區,又本件為小額 訴訟,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前段規定,不 適用合意管轄,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,本件 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,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