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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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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54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溢繳服務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小字第5456號 原   告 中央檢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國豐 被  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繳服務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8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溢繳服務費,依原告所提出之系統保全 服務契約書第2條第2款約定「保全服務之標的物地址:彰化 縣○○路○段000巷○00號」,以及第23條第5款約定「如因 本契約發生訴訟時,甲乙雙方同意以保全標的物所在地之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」等語,是兩造合意因本件返還溢繳服 務費事件涉訟時應以保全標的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爰依原告聲請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(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