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8年度北小字第5456號
原 告 中央檢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國豐
被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繳服務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
文書證之。訴訟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
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8條第 1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溢繳服務費,依原告所提出之系統保全
服務契約書第2條第2款約定「保全服務之
標的物地址:彰化
縣○○路○段000巷○00號」,以及第23條第5款約定「如因
本契約發生訴訟時,甲乙雙方同意以保全標的物所在地之法
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」等語,是
兩造合意因本件返還溢繳服
務費事件涉訟時應以保全標的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彰
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
爰依原告聲請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玉雪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
抗告狀(須按
他造人數附
繕本)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黎
諭